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7〕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结果的通知》 ( 来政发〔2018〕4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
《来宾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6日
来宾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 (
国发〔2009〕41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桂政发〔2013〕35号)文件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来宾市旅游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鼓励和调动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发展
旅游业的积极性,开发旅游新产品,培育旅游新品牌,拓展旅游新市场,促进来宾市全域旅游发展。
第三条来宾市内外对来宾旅游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旅游从业单位和个人,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奖励政策。
第二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四条 创先争优奖
(一)列入自治区创建国家5A级景区计划、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并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单位补助50万元;
(二)对新通过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的5A级景区奖励200万元(含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特色旅游项目)、4A级景区奖励100万元(含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自治区级生态旅游示区、特色旅游项目)、3A级景区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三)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酒店奖励50万元、四星级奖励10万元,三星级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酒店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四)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定三年以上管理合同的酒店补助15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酒店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五)对新创建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20万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0万元、三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5万元。
(六)对新创建的五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5万元、三星级农家乐奖励2万元。
(七)被评为“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的乡镇,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被评为“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的村屯,一次性奖励70万元;被评为“广西特色景观旅游名镇” 的乡镇,一次性奖励70万元;被评为“广西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的村屯,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八)对评定为“来宾市乡村特色旅游民宿示范区”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五条旅游宣传营销奖
(一)旅行社向来宾输送旅游团队并在来宾住宿一晚以上(含一晚),当年在1000-5000人次,按每人次3元的标准奖励;5000-10000人次,按每人次6元标准奖励;10000人次以上,按每人10元的标准奖励;对单个旅行社最高奖励额度为20万元
(二)来宾市内国家A级景区,当年接待游客人数达到10万人次,予以5万元奖励;每增加1万人次增加奖励1万元,对单个景区本项最高奖励额度为30万元。
(三)企业自主在中央电视台、自治区级电视台、自治区以上日报或晚报等媒体开展来宾旅游宣传推介的,给予宣传费用10%的奖励,本项单项奖励最高额度为30万元。
(四)在区内外高速公路、机场、设区市城区中心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