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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细则》的通知

琼科规〔2021〕6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增量奖励管理,根据《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规〔2021〕6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增量奖励管理,根据《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规〔2021〕6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省科技管理部门预算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编制资助资金资助计划;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申请受理、初审、向省科技厅申请、资金拨付、配合省科技厅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库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标准,按《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2020〕50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执行。

  第五条 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按前两个年度差值计算增量。研发经费归集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前两个年度研发经费增量计算时,每年度只计算企业自有研发经费部分(即研发经费总额扣除当年财政对该企业研发奖励经费)。企业在《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2020〕50号)出台之前已完成汇算清缴且未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可以专项审计报告相关数据为准。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申请条件:

  (一)申请资金当年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

  (二)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按要求填报火炬统计调查及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

  (三)申请资金的前两年,每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