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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3年10月08日                           闽政〔200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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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为加快我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我省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实现我省建筑业的跨越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省委构建三条战略通道、实施项目带动、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战略部署,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改革为动力,大胆探索,全面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放手发展民营建筑业企业,优化企业结构,提高我省建筑业的整体竞争力,实现我省建筑业跨越式快速发展。

  (二)目标任务:用三年时间完成我省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分年度实施企业改革,2003年全面启动改制工作,2004年完成改制面的70%,2005年基本完成改制工作。争取通过5年的努力,建筑业产值突破1千亿元,产值年增长率达到20%以上,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建筑企业结构更加优化,企业竞争力不断加强,企业对外开拓市场取得重大进展,在省外、境外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达到1/3以上。

  二、改革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制度创新与结构调整相结合。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加快企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人员结构,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企业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出让、职工安置及经济补偿等改革重要环节,要公开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因地制宜,一企一策,不搞“一刀切”,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

  三、改革的工作要求和程序

  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扎实推进。一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坚持高起点改革,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投资参股,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二、三级企业可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吸引非公经济成分参与公司的改制,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整体(或部分)出售、拍卖改制为民营控股企业;对严重资不抵债、经营困难、扭亏无望的企业,实施兼并、关闭或破产。放手发展民营建筑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引导民营建筑企业加快发展。

  建筑业改革的工作程序是:

  (一)国有建筑企业改革工作程序依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程序的通知》(闽政〔1999〕10号)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集体建筑企业改革工作程序:

  1.组建企业改制工作机构。

  2.拟订企业改制总体方案。改制方案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改制方案应包括企业改制的形式、内部清产核资和人员安置补偿的方案、拟吸引投资的规模、股权结构以及改制工作的相关事项等内容。

  3.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前期准备工作。盘实企业自有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呆坏账和待处理资产,认定净资产数额,做好人员情况的摸底核实。

  4.改制方案审批。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成立的建筑业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审批。

  5.组织实施改制方案。特别要做好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和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

  6.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劳动关系变动等有关手续。

  四、妥善处理改革的相关问题

  (一)国有建筑企业改革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债权债务处理、企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等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集体建筑企业的资产界定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确保国有和集体资产不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依法解决资产归属问题。对于投资主体明确的,企业的原始投资及其历年积累形成的增值资产应界定给投资者;对于投资主体不明确的企业,其资产应界定给企业所有。

  (三)按照“剥离、核销、搁置、提留”的原则,处置企业资产。剥离和盘活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对企业未弥补亏损、报废、呆坏帐、应提未提、应摊未摊等费用以及其他潜亏损失,作一次性核销处理,其呆坏帐实行“帐销案存”,国有建筑企业核销资产须经财政或国资部门批准;对有争议的、暂时无法界定的资产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搁置,并优先提供企业继续使用,或采取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予以处置;对离休干部纳入“两费”社会统筹的费用和富余职工安置基金,在净资产中一次性提留。对经资产核销、提留、剥离后出现负资产的建筑企业,可按零资产改制。

  集体建筑企业在改制中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的规定办理。

  (四)集体建筑企业资产经处置后,对属于国有或城(乡)镇集体所有的资产可转为企业债权或股权,并在一定时间内逐步退出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股东或职工逐步购回,或由企业经营者租赁使用。国有或城(乡)镇集体资产退出集体建筑企业前,可由工会作为管理人或设立职工持股会进行管理,其收益可用于企业吸收人才、奖励职工和离休人员的开支等。

  (五)建筑企业改制在股权设置上,鼓励通过配售等方式引入职工股,鼓励经营层控股、主要经营者持大股,对于股权较为分散的企业,可通过股东代表进行股权管理和监督。

  (六)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国有建筑企业改制时,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按照省和当地有关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集体建筑企业改制时,职工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依照省和当地有关规定,并根据企业的发展历史、资产状况、资产形成的主要因素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职工本人的工龄、职务、职称、贡献等因素处理;退休人员已办理社保并在社保机构领取退休金者不再发给安置补偿金;挂名挂靠人员一律不予补偿,并通知本人办理有关手续,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3.集体建筑企业改制时,原企业应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后企业的等价股权(股份)。对继续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改制后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并按国家有关新招收职工的规定执行。

  4.建筑企业改革改制时,应从净资产变现中划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解决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支付病残职工工伤待遇所需的费用。

  五、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优化企业结构。走“调高、调大、调专、调外”相结合的路子,不断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鼓励发展符合投资需求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大力扶持培育具有我省特色并在省外有一定影响的钢结构、给排水、古建筑、隧道、防腐保温、矿山等专业企业。构建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比例合理,总包强、专业精、主业突出的建筑企业结构体系。着力培育劳务市场,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建筑之乡”建立劳务基地。

  (二)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大力开拓省外、国外市场。把北京、上海、中西部地区和国家重点工程作为开拓市场的重点地区,鼓励省内建筑企业联合开拓省外市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服务省内企业开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