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桂国土资发〔2018〕61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桂发〔2018〕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广西国土资源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优化乡村用地布局
(一)科学制定村庄规划,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乡土风情和民族元素,统筹安排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类型的村庄规划用地布局。优化村庄内部用地结构,强调村镇内部用地的功能分区,合理安排经济发展、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生态修复、文化传承等各类空间布局。
(二)适应现代化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求,优先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农业产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
(三)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允许符合“一户一宅”和土地使用标准,但用地不能在同级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内平衡的农民住宅、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乡村旅游设施、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为了实施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规划计划,依法调整或修改乡镇规划。
二、保障乡村产业用地,促进农村产业发展
(四)统筹安排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倾斜。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时,单列3%-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以租赁、租让结合、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工业或联营办企业。
(六)加大农村建设用地盘活力度,支持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或用于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村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七)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
(八)对于采用传统生产方式,利用耕作层土壤生产并配套建造简易温室、大棚以及必需的耳房或看护房(单层、存放工具、非长期居住、占地面积少于15平方米)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其用地按原地类管理,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统计和管理。
(九)对于从事粮食(含蔬菜、糖料蔗)生产涉及的育秧育苗、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临时性的农产品晾晒、预冷、存储和分拣包装初加工等配套设施用地,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的,经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进行补划,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入库要求。
(十)围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因地制宜保护耕地,允许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仍按耕地管理。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业科普、农事体验等产业,拓展土地使用功能,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推进村庄建设用地整治,改善村庄居住环境
(十一)依法处置农村建房侵占农业生产用地,以“消除存量、遏制增量”为整治目标,分类处置违法占地行为。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依法查处到位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占用耕地的,依法进行处置。
(十二)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鼓励有意愿的村庄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封闭实施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按照拆旧与建新对等、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通过实施零星耕地规整、散落农村居民点撤并或置换、生态环境修复等,优化村庄土地利用布局。
(十三)对集中连片建设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达到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经营主体,允许利用不高于3%(最大不超过200亩)的治理面积,从事旅游、康养、文化、体育、设施农业等相关开发建设。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在工程完成验收后,可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规划调整和用地审批手续。
(十四)通过拆旧复垦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将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所在村建设发展需要后,贫困县节余增减挂钩指标以公开交易方式进行流转,将所得收益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让更多的资源由农村流向城镇,更多的资金由城镇流向农村,通过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十五)鼓励各市、县以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建设为主导,科学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将未利用土地开发、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耕地提质改造、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等类型的项目有机结合,进一步发挥土地整合整治效益。通过土地综合整治新增的耕地,可纳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
(十六)积极引导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