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政发〔20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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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3日
固原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 ( 宁政发〔2014〕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成统筹城乡、保障有力、层次清晰、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大政府补贴力度,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2.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属地管理;
3.权责对等,费用共担,补贴一致。
二、保障范围
原州区行政区域内,自2012年1月1日以后经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统一征地并具有原州区常住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在0.8亩以下,且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三、参保办法
被征地农民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参保缴费,并按照不同年龄段实行养老保险费趸缴。
1.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一次性趸缴5年;
2.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0年;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5年。
参保人员以后年度,没有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由个人继续参保缴费;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一次性趸缴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趸缴费用由市、区人民政府以征地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缴费比例承担缴费补贴并计入统筹基金,其余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并计入个人账户。年满7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按照个人应缴纳费用的50%缴纳。
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趸缴15年费用(含政府承担的一次性趸缴费用)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一次性趸缴费用不再计入个人账户。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全部计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政府一次性补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重新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月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未满60周岁的,按照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参保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时间(不含一次性趸缴费用年限)计算。
(三)2013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以2013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划分年龄段确定趸交费用的档次,缴费基数统一按2012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014年及以后年度被征地农民各年龄段划分以最后一次征地时间计算年龄段,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资金渠道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金收入。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市、区人民政府在征地前一次性全额划转。2012年1月1日起至本方案实施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市、区人民政府在本方案实施后最迟于2015年12月31日内全额划转;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由被征地农民按缴费标准缴纳。
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为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提供适当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外划分,市、区人民政府对应承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凡城市规划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由市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规划区域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由原州区人民政府承担。
五、政策衔接
(一)2012年1月1日起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统一按照本方案规定,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意见》(宁人社发[2014]67号)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征地后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