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0〕60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茂名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不断推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项目
在失业保险市区统筹的基础上,我市对所辖县(市)的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和计发办法,统一基金归集、核算和使用,分账管理。
二、统筹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全体参保人。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
㈠ 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参保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薪金总额计征。
㈡ 缴费费率。总费率为3%,其中参保单位为2%,参保职工个人为1%;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由参保单位按3%缴费。
㈢ 征缴办法。由地税部门按照《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
粤府〔2001〕1号)的规定征收。
四、失业保险待遇
㈠ 失业保险金。统一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按《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计算。
㈡ 医疗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按《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及《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医疗待遇按《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
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补助标准为3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6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㈣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省政府制定的标准发放。
㈤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