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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遵府办发〔2012〕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17〕14号规定,全文废止
 
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管理,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加大国有土地处置力度,细化各级政府和部门工作职责,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 遵府发〔2010〕20号),现将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继续坚持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收益”的原则;继续贯彻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市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原则;继续执行出让国有土地基础资料“属地”负责原则。


二、工作职责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准备基础资料后,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工作程序


凡是中心城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地块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同意后,由地块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将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土地处置申请和出让地块前期工作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出让规定和基础资料不全的,以退件通知方式退回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退件通知需注明退件理由和需补充完善的具体资料要求。


(三)市国土资源局向市规划局去函(纸质和电子文档),由市规划局出具出让地块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市规划局仅对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不受理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


(四)出让地块需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的,拆迁量由地块所在地的区(县)住建部门进行认定。


(五)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评估中介单位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出让地块评估单位,提出评估要求。


(六)对符合出让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召开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处置会议集体研究。


(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处置会议在听取中介评估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地块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汇报后,对地块出让方式、出让底价、出让起始价、保证金数额、出让条件、缴款期限等进行明确。


(八)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处置会议确定的意见,拟定《土地出让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将需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处置的土地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实施交易。


(十)土地招拍挂成功后,竞得人凭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和缴款凭证,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具体要求


(一)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年初须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出让土地按计划、分时序进行。市人民政府从2013年起,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的出让计划下达出让土地任务,纳入政府年终目标考核。


(二)中心城区范围内出让土地的申请和资料,按“属地”原则,由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的处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资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