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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府规〔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配建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房源管理,提高配建保障房使用效率,切实解决我市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根据《关于印发五指山市鼓励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五府规〔2019〕6号、《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五府规〔2019〕8号)和《关于修订五指山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 五府〔2019〕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五指山市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保障房房源是指根据《关于印发五指山市鼓励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五府规〔2019〕6号)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品住房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将一定比例的建筑面积用作保障房(含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纳入全市公共住房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统筹调剂的住房,分配对象为我市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基层教师、基层医务人员、公务员及事业编工作人员。

第二条  施工许可阶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在备注中注明配建保障房的比例等事项。

第三条  建设阶段。房地产企业配建的保障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与该项目的其他住房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装修、统一验收、统一管理。保障房的设计、建设应合理布局,功能齐全,装修应满足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卫生等实用要求。

第四条  申报阶段。房地产企业应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保障房移交手续,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出具《五指山市房地产企业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证明书》(附件1),证明书中应包括项目(小区)名称、保障房类型、建设地点、配建保障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具体位置、房号等内容。

第五条  预售许可阶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房地产企业报送预售方案及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书中确定的配建保障房房源和房号,其中公共租赁住房不得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范围。

第六条  验收阶段。配建的保障房应通过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验收。验收实行分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  移交阶段。验收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和房地产企业商定移交的房源性质后办理相关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移交手续并签定《五指山市房地产企业配建保障性住房移交管理合同》(附件2),内容应明确建设地址、项目名称、配建保障房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套型建筑面积、房源房号、装修标准、房屋移交程序、房屋使用年限、物业管理、相关费用标准、产权确定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配建保障房的使用年限根据《五指山市房地产企业配建保障性住房移交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计算。保障房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当10年使用年限期满后,由房地产企业根据《五指山市房地产企业配建保障性住房移交管理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条款和程序,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归还移交手续。

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根据《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琼府办〔2010〕66号)执行,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指导购房居民与房地产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同时监督房地产企业严格按照限价商品房的价格出售和收取购房款。

第八条  分配阶段。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五府规〔2019〕8号)和《关于修订五指山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 五府〔2019〕44号)的规定进行统筹分配管理等,确保分配选房工作合法、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  使用阶段。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期间的租金、物业收费标准按公租房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监督。

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按照省物业管理有关办法执行,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使用人承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保修由配建房地产企业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五指山市房地产企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移交管理合同
五指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五指山市房地产企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移交管理合同



接收方(以下简称甲方):五指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五指山市三月三大道房产局综合楼
联系电话:86622011



移交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房源管理,提高配建保障房使用效率,切实解决我市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按照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暂行办法》、《五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地产企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移交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移交房源项目名称(小区)                               ,位于五指山市(建设地址)                                 ,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套数       套,房源房号及户型建筑面积:见附件,装修标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条 房屋移交程序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验收规定。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实行分户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条 使用期限及产权
公共租赁住房使用限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起算时间以甲方正式接收房屋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间产权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 房屋分配
由甲方根据《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五府规〔2019〕8号)的规定进行统筹分配管理等,确保配建保障房分房工作合法、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租金等费用标准及收缴方式
(一)保障房使用期间的租金、物业等使用费用由乙方或物业公司按公租房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由甲方监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由物业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配建的保障房承担维护等义务。
(二)房屋使用期间,如政府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时,乙方可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收缴租金。
(三)乙方须按照甲方提供的名单及时向使用方交付保障房,并与使用方签订《五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使用期间的租金等费用标准及收缴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报甲方备案后交付使用。使用期间乙方与使用方产生的纠纷,根据《五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协商解决。
第六条 房屋维修
(一)房屋交由甲方分配使用期间,乙方应定期检查房屋,确保移交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状态。
(二)灯泡、水龙头、室内开关、插座及其他日常使用的易损易耗品由房屋使用方自行负责维修。
第七条 归还移交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当    年使用年限期满后,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归还移交手续,并办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归还移交证明书。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与甲方办理的《五指山市房地产企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证明书》中所约定的房屋,乙方不得在未得到甲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提供给他人使用。倘若出现此种情形,乙方需另行提供同等面积的房屋移交给甲方分配管理,重新签订《五指山市房地产企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移交管理合同》,重新计算使用期限,并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户型建筑面积(共   张)





附件3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归还移交证明书

项目(小区)名称:

建设地址:

房地产企业名称:

归还公共租赁住房房号:

归还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

套型建筑面积:

归还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总套数:

在项目中具体位置:

归还单位(签章):

接收企业(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日期:

 




《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0-04-21  来源: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网发文机关: 五指山市政府办



《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暂行办法》,是为切实解决我市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进一步规范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提高配建保障房使用效率而制定,现将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在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下,我市积极鼓励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房地产企业拿出一定比例的房源作为保障性住房可大力解决我市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政策可行且非常有必要出台。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品住房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将一定比例的建筑面积用作保障房(含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纳入全市公共住房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统筹调剂。分配对象为我市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基层教师、基层医务人员、公务员及事业编工作人员。配建的保障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与该项目的其他住房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装修、统一验收、统一管理。保障房的设计、建设应合理布局,功能齐全,装修应满足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卫生等实用要求。

三、文件依据

(一)《关于印发五指山市鼓励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五府规〔2019〕6号),2019年9月18日印发实施;

(二)《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五府规〔2019〕8号),2019年11月21日印发实施。

(三)《关于修订五指山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 五府〔2019〕44号)2019年5月31日印发实施。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执行范围为五指山市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待上级政策改变时相应调整。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五指山市房地产企业配建保障性住房移交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计算。保障房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当10年使用年限期满后,由房地产企业根据《五指山市房地产企业配建保障性住房移交管理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条款和程序,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归还移交手续。

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根据《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琼府办〔2010〕66号)执行,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指导购房居民与房地产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同时监督房地产企业严格按照限价商品房的价格出售和收取购房款。

六、新旧政策对比

此办法为新政策,无旧政策可对比。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待上级政策改变时相应调整。

八、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吴子姣;86622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