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工商注〔2018〕51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0月22日《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公告〔2020〕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1年6月18日)规定,继续适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2023-08-13》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工商局:
现将《湖北省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工商局
2018年6月21日
湖北省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司法》《行政许可法》《电子签名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湖北省推进“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7]38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上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以电子文件、电子签名形式向登记机关申办企业登记业务,登记机关进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网上公示和网上归档的企业登记服务方式。
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服务方式,除适应电子化特殊需求及实施必要的简化外,不改变企业登记的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义务、法律责任,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无需往返登记窗口办理业务,无需缴纳任何费用,登记机关无需使用纸质材料进行归档。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登记权限
第三条 凡能通过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信息验证的自然人和凡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验证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各类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均可适用本办法办理企业名称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登记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书、公证认证文件、审批文件、验资证明、司法文书等第三方认证文件的;
(二)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人民法院冻结的;
(三)不具备全程电子化登记条件的。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法定部门)是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运行模式
第五条 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采用“外网申请、内网审核、外网反馈”的运行模式。
申请人在外网填报相关数据信息和表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或经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方式对电子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后提交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网上核准、发照、归档并公示企业相关信息。
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下,申请人无需到登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六条 登记机关在全面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服务方式的同时,仍需提供窗口受理窗口办理的窗口登记服务方式、网上申请网上预审窗口办理的网上登记服务方式。
第七条 申请人使用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时,办理业务的委托代理人应当首先在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上,通过本人所持银行卡四要素校验、支付宝人脸识别校验、支付宝扫码校验等方式,进行实名认证。
第八条 使用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的,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文件应当由有权签字人进行电子签名。自然人由其本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提供的签名APP工具,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手机APP进行CA签名,确认其签名行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使用手机端电子营业执照(支付宝和微信小程序均有部署)进行电子签名,确认其签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