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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人社〔2017〕3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19〕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二》 ( 2020-12-31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第二、三、四、五、六条中有关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二》 ( 2020-12-31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执行国家和省政策,并执行省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


USHUI.NET®提示:根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四》 ( 2021-1-15)规定,政策调整后,待遇领取地(即:办理退休地)确定为厦门的,需先按国家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确定待遇领取地为福建省,再按省内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厦门市。具体根据参保人年龄、户籍及缴费情况综合判定。

  划重点

  1.参保人员在达到以下年龄时确定待遇领取地

  福建省(含厦门)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以及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即女性农民合同制工人55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具体判定规则,请关注后续政策解读)

  非福建省户籍:男性60周岁时,女性50周岁时

  2.待遇领取地确定:省内户籍看“点”、省外户籍看“地”

  看“点”,即:省内户籍人员达到上述年龄时点(当月)在厦门就业参保的,待遇领取地为厦门;

  看“地”,即:省外户籍人员在福建省内的最后参保地不在厦门的,待遇领取地不在厦门。

  具体如下:

  一、男性60周岁时,女工人50周岁时、女干部55周岁时,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时、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时,具有厦门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1.曾在厦门参保缴费过的人员。

  2.从未在厦门参保过,但曾在福建省内参保缴费过,达到上述年龄时,未在省内其他地方就业并参保缴费的人员。

  3.从未在福建省参保过,且在其他省累计缴费年限均未超过10年的人员。

  二、男性60周岁时,女工人50周岁时、女干部55周岁时,女性农民合同制工人55周岁时、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时、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时,具有福建省(非厦门)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1.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就业并在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

  2.达到上述年龄时,未在省内其他地方就业参保,持厦门市居住证并在厦门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三、男性60周岁时,女性50周岁时为非福建省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市参保缴费且在厦门市累计缴费满10年的人员。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且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福建省也不在户籍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足10年,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

  备注:

  1.达到上述年龄时,是指达到上述年龄的当月。

  2.参保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原已退保的养老保险缴费。

  3.为衔接我市原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5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在厦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继续选择厦门作为待遇领取地。

  4.非福建省户籍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福建省首次参保时,在福建省建立的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遇领取地不在福建省(也不在厦门市),即使缴费满10年,也不改变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仍需将在福建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回其待遇领取地。


USHUI.NET®提示:根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七》 ( 2021-1-15)规定,政策调整后

  2020年12月31日前调入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的参保人员,若属超龄人员但未缴纳超龄保险费的,或选择暂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缴纳。2021年1月1日后调入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的参保人员,不再判断是否超龄,均无需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为衔接原超龄养老保险费政策,“市办法”中过渡性养老金设置了2种不同标准:市办法A和市办法B,并保持一定待遇差。

  调入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的参保人员,202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原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适用市办法A;未缴纳超龄超龄养老保险费的,根据户籍和缴费情况分别适用市办法A或市办法B。具体如下:

  2020年12月31日前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具有我市户籍且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适用市办法A。

  具有我市户籍且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人员、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适用市办法B。

USHUI.NET®提示:根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七》 ( 2021-1-15规定,政策调整后

  2020年12月31日前调入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的参保人员,若属超龄人员但未缴纳超龄保险费的,或选择暂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缴纳。2021年1月1日后调入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的参保人员,不再判断是否超龄,均无需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为衔接原超龄养老保险费政策,“市办法”中过渡性养老金设置了2种不同标准:市办法A和市办法B,并保持一定待遇差。

  调入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的参保人员,202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原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适用市办法A;未缴纳超龄超龄养老保险费的,根据户籍和缴费情况分别适用市办法A或市办法B。具体如下:

  2020年12月31日前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具有我市户籍且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适用市办法A。

  具有我市户籍且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人员、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适用市办法B。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22〕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09〕66号)、《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规定,我市先后制定了《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厦人社[2010]220号)和《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2]21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对《若干意见》进行修订完善,联合制定了《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