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鼓励拓展境外航线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到期失效】
三府规〔202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鼓励拓展境外航线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鼓励拓展境外航线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相关要求,为确保三亚境外航线的发展服务于我市旅游市场的开发,结合当前三亚市市场环境和国际航空市场变化情况,在《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鼓励拓展境外航线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
三府规〔2019〕16号
),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
》)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补贴资金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含航线运营培育期已满3年并申请延长其财政补贴期限的企业),须通过市旅游推广局的航线评估流程,并与市旅游推广局、市交通运输局签订三方合作协议。评估标准和三方合作协议操作规程由市旅游推广局另行制定。
二、经停航线航班补贴标准按直飞航线航班补贴标准的50%执行。
三、新增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加密境外同一客源地城市的航线航班,按照《
实施办法
》中该航线首飞航空公司当年度补贴标准执行。
四、对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执飞的国际亚洲航线(含港澳台地区)和洲际航线的所有境外航线航班(境外经停航线航班或代码共享的中转联程航线航班,须同航班号),分别按入境境外旅客每人次400元和600元的标准给予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五、对境外航空公司新开涉及第五航权(中间点权或延远权,三亚市位于中间点)和第七航权、国内航空公司新开涉及第六航权(桥梁权)的航线在原补贴基础上每个航班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