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
文府办〔2017〕2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文府〔2018〕64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直机关与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
残疾人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
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本市残联核发第二代《
残疾人证》的
残疾人,可享受本办法中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
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计划,经费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相对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逐年加大财政投入,促进
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本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的资金,按照20%—25%的比例用于发展
残疾人事业。市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的资金,按照10%—15%的比例用于发展
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五条
残疾人凭《
残疾人证》,在本市公立医院就医的,实行挂号、门诊、交费、化验、取药等优先。
残疾人因患重特大疾病,可依据《文昌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申请医疗救助。对重度
残疾人以及低保户、贫困户中的
残疾人的救助标准、救助累计最高金额在《文昌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
第六条 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对进入特殊学校就读残疾学生,市人民政府应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生活补助。对进入普通学校的小学、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全日制教育的
残疾人学生和贫困
残疾人家庭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市人民政府应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生活补助,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补助水平。凡在高中、中专阶段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可申请一次性助学奖励金2000元,该项费用纳入市教育局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条 对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
残疾人大学生和
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或通过自学考试被大学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生,可申请一次性助学奖励金,其中本科生4000-5000元,专科生3500—4000元。对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大学生,可视情况每学年领取2000—3000元的助学金。
第八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老师,手语翻译、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
残疾人工作者等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待遇。
第九条 工商部门优先接待申请个体经营的
残疾人,优先办理登记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应减收
残疾人设施租赁费;规划、城管、交通管理部门应优先批准
残疾人在规定范围内设售货摊位;银行部门应在
残疾人信贷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税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
残疾人个体户减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用人单位要结合
残疾人的自身状况、培训需求和当地优势产业,切实有效地开展针对性强、见效快的实用技术培训,
残疾人培训期间的费用由培训主办单位支付。鼓励私人企业聘用
残疾人,减轻
残疾人就业压力。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
残疾人发展生产,将
残疾人扶持发展生产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扶持一批贫困
残疾人发展生产,每户给予5000—20000元不等的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实施
残疾人城乡医疗保险参保补贴制度。市人民政府对
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重度
残疾人给予全额补贴,非重度
残疾人补贴50%。
第十三条 实施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对年满16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的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
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全额补贴;非重度
残疾人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补贴50%。
第十四条 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残疾人家庭,应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接近低保条件的家庭中的重度
残疾人应单列出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分配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残疾人;盲人和肢残人在符合有关政策迁建住房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楼层和地段安排上给予照顾;对困难
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政府解困房或廉租房。
残疾人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本级残联的意见,统筹安排,预留一定比例,优先用于
残疾人家庭。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农村贫困
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纳入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市住建部门每年安排贫困
残疾人危房改造指标不低于本市年度指标的10%,并在资金补助方面应比其他贫困户提高20%。由市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贫困
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对象进行筛查和指标分配。
第十七条
残疾人凭《
残疾人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给予免费,公交部门应提供优先服务,对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给予免费携带。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和贫困
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重度
残疾人每人每月150元,二级重度
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困难
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