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云政办发〔2006〕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2月25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云南省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6〕83号)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2月25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云南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和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制度,同时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财建〔2004〕119号)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 ( 财建〔2005〕168号
)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云南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切实落实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主体责任,建立我省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财建〔2004〕119号)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 ( 财建〔2005〕168号
)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同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费用按下列标准提取: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3露天煤矿吨煤不低于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3露天煤矿吨煤不低于3元。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本企业的安全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可以高于上述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提取标准。
煤炭生产企业应于2006年6月1日前,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新办煤矿应向上述主管部门报送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照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的界定,按照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第六条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标准,按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照规定用途全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煤炭生产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并制定年度使用计划。次年3月1日前将企业上年的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其监督。对不按照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煤炭生产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