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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市政〔2014〕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2018〕11号规定,决定继续保留。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的,有效期为2年。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规〔2022〕26号规定,决定修改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8日 

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际补偿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各城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发改、住建、规划、公安、司法、人社、监察、农业、林业、统计、园林、信访、工商、税务、征收办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的相关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收土地。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拟制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村委会、村民小组(屯)发布。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不得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于上述违法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并由相关单位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市政〔2013〕69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3〕62号)的规定处理。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城区人民政府开展征地前期调查工作,组织人员对拟征土地范围内的地类、权属、面积、涉及农户和人口、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情况向相关权利人进行调查,相关权利人应配合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又拒不签字确认的,城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录像、照片等记录土地现状。

第五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同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听证告知书,告知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组织听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调查情况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村委会、村民小组(屯)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持与土地权属相关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九条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各城区政府上报的征地补偿事项后,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村委会、村民小组(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

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组织听证。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