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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2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桂政发〔2019〕4号)规定,删除第八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广西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2﹞41号)精神,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企业转型升级,规范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发中心是指自治区级研发中心,该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在行业中处于龙头地位,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应用和产业化能力强、专利和标准数量多、新产品产值增速高、拥有技术带头人、辐射带动作用大、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研发中心。

  第三条 研发中心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自治区工信委联合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负责研发中心认定工作,自治区工信委负责研发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工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研发中心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研发中心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请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在广西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具有较显著的经济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属于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可适当放宽);

  (三)企业研发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

  (四)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不低于30人;

  (六)企业领导重视研发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研发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七)研发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

  (八)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逐年增长,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九)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研发水平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十)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形成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申请:

  需申请的企业向其所在市工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市工信委对企业研发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行文上报推荐名单,同时将推荐企业研发中心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工信委。

  第八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表》、《自治区级研发中心评价表》(另行制定);企业营业执照;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会计报表;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组织评审:

自治区工信委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综合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认定及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