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9〕 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ΟΟ九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2005〕38号)精神,按照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制订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原则
(一)省级统筹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单位及人员。
(二)省级统筹原则: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统一基金预算、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各个方面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方便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确保基金完整安全,实现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全省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个人账户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以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过去各地操作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要逐步予以规范,原有办法最迟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
个体参保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12%由雇主缴纳。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 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规定及其配套政策执行。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发生省内转移时,只转移参保缴费纪录,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跨省转移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统一核算办法,统一调度使用,省、市(州、地)两级分别管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由省统一调剂使用。从2009年度起,各地不再上缴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黔府发〔1999〕16号)规定的省级调剂金。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属省级统筹基金,结余基金暂存当地,条件成熟后,结余基金逐步集中到省。各地如确需动用结余基金的,可在年初制定计划或年中根据需要,由市(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使用意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