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5〕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科技厅《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
省科技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 国发〔2014〕70号),加快我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科研基础设施是指通过较大规模投入和工程建设,建成后用于实现重大科学技术目标的科学装置。大型科研仪器是指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上纳入全国统一管理平台)的科学仪器设备,主要分布在高校、中央驻黔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省属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台站等单位。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建立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省级共享信息服务平台,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善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机制更加健全,利用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入网率、利用率、共享率分别达到95%、80%、40%以上,基本解决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部门分割、单位独占、重复建设、闲置浪费等突出问题。形成一批重点开放基地和专业服务品牌。
三、重点措施
(一)建立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省级共享信息服务平台。依托现有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建立统一开放的省级共享信息服务平台,通过科技政务云服务平台向全社会发布。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内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本单位在线服务平台,纳入省级共享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实时提供在线服务。鼓励国防科研单位在不涉密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贵州科学院、省农科院、有关高校、各科研单位)
(二)推动管理单位实施规范化管理。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开放主体责任,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制度,并通过省级共享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要根据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开放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维护人员岗位,并落实实验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维护人员的培训、薪酬、职称等政策,不断提高开放服务能力。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水电和人力成本等费用,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牵头〔责任〕单位:各管理单位)
(三)开展开放共享情况第三方评估。制定《贵州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评估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组织,定期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考核评价。评估结果通过省级共享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质监局、贵州科学院、省农科院、有关高校、各科研单位)
(四)建立促进开放共享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资助办法,对开放共享效果好、使用效率高、社会服务贡献大的科研单位,给予后补助。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申报申请等方式予以约束。(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质监局、贵州科学院、省农科院、有关高校、各科研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