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茂名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规定》的通知
茂府〔2015〕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茂名高新区管委会,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茂府〔2014〕104号),现重新公布《茂名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规定》(茂府〔2013〕17号),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房产管理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7日
茂名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规定
为规范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和《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对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区(茂南区、电白区)城镇居民于2007年11月19日之前已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的安居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证标注为安居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二、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二)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三)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四)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