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工〔2018〕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财政厅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信息公开》 ( 2020年10月26日)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做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6〕31号)、《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黔财工〔2017〕95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反映。
附件: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能源局
2018年2月11日
附 件
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做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6〕31号)、《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黔财工〔2017〕95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支持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和综合利用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提高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
贵州省境内从事煤层气(煤矿瓦斯)开采,并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均有资格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及省财政补贴。
第五条 补贴条件
(一)企业开采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出售或自用作民用燃气、化工原料等;
(二)已安装可以准确计量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销售和自用的计量设备,并能准确提供煤层气开发利用量;
(三)企业开采煤层气(煤矿瓦斯)用于发电的部分,不享受中央补贴政策,享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规定的相关政策及省级补贴政策。
(四)申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建立数据统计库,抽采及利用情况实施台账管理,制定申报汇总岗位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报的相关数据及资料负责。
第六条 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煤矿瓦斯)开采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为0.3元/立方米(折纯,下同)。
(二)省级财政补贴标准
1.煤层气地面勘探开发利用(含煤层气井下抽采瓦斯提纯利用),省级奖励补贴0.2元/立方米。
2.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实行阶梯补贴:除中央补贴外,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35%(含)—55%(含),省级奖励补贴0.1元/立方米;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率大于55%,省级奖励补贴0.2元/立方米。
3.瓦斯发电上网除享受国家优惠电价政策外,同时享受上述1、2条省级奖补政策。
4.新建煤矿瓦斯发电项目,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补助50万元;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补贴80万元。
5.新建煤矿瓦斯提纯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补贴500万元。对2017年完成的按110%给予补助,以后每年递减10%。
6.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省级示范项目,经省能源局按相关政策认定后,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补贴年度
补贴期限以中央和省内政策为准,补贴年度按公历时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
补贴额度
(一)计算所用的各种气体量均为标准大气压、标准温度下的体积;中央和省级补贴结算的相关数据的取值和计算方式应保持一致。
(二)中央财政安排的煤层气补贴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补贴额度=(销售量+自用量-用于发电量)×补贴标准
省级财政安排的煤层气补贴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补贴总额度=地面煤层气利用量(含煤层气井下抽采瓦
斯提纯利用)×补贴标准+达到利用率的井下抽采瓦斯量×补贴标准+新建瓦斯发电项目补贴额度+新建瓦斯提纯项目补贴额度+省级示范项目补贴额度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范围
凡是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从事煤层气(煤矿瓦斯)开采的企业,均可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能源、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企业应报送材料
(一)基础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
2.煤矿主体企业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3.生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整合技改煤矿开工备案文件、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
4.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审核表(附件1)。
5.申报企业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2)。
(二)申请中央财政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煤层气抽采利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表(附件3);
2.煤层气抽采情况表(附件4);
3.煤层气利用情况表(附件5);
4.煤层气抽采利用补贴预计情况表(附件7);
5.首次享受补贴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采矿证或探矿权许可证的复印件及相关有效凭证;
6.其他相关资料。
(三)申请省级财政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煤层气地面勘探开发利用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煤层气采气权复印件或与煤矿企业开展瓦斯治理合作的协议。
(2)煤层气抽采、利用计量装置的检测证明。
(3)地面煤层气开发利用计划表(附件8)。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2.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计量装置的检测证明。
(2)贵州省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计划表。(附件9)
(3)首次享受补贴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采矿证或探矿权许可证的复印件及相关有效凭证;
(4)其他相关资料。
3.新建煤矿瓦斯发电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建瓦斯发电项目备案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环评等资料。
(2)新建煤矿瓦斯发电项目建设计划表(附件10)。
(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4.新建煤矿瓦斯提纯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建瓦斯抽纯项目备案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环评等资料。
(2)新建煤矿瓦斯提纯项目建设计划表(附件11)。
(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5.省级示范项目申报的相关事项由省能源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县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资金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及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对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复核,由能源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申请文件、有关数据等材料上报市(州)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并由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对上报的数据及相关资料确认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补贴申请文件,省财政厅依据省能源局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安排补贴资金。
(二)中央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按《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要求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申请省级补贴资金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资金预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