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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福建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人社文〔2011〕2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解决好新农保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新农保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补办手续有关问题

(一)关于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没有及时参保缴费,现已超过60周岁,能否补办参保手续的问题

考虑到新农保工作刚启动不久,农民接受需要一个过程,为了实现广覆盖的目标,允许新农保制度实施时临近60周岁未及时参保缴费、现已超过60周岁的农村居民,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补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其新农保待遇从补办完领取手续的下月起计发。该规定自当地新农保制度实施起两年内有效。

(二)关于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农民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如何发放基础养老金的问题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农民,如果因身份证缺失等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和领取手续,从其办理领取手续的下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不补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到办理领取手续期间的基础养老金。

二、关于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处理问题

根据我省新农保实施意见的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原则上不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制度建立初期,部分农村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新农保的,新农保可予清退,也可暂保留保险关系,但不再续缴保费,待国家出台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衔接。

三、关于被判刑人员参加新农保及享受待遇有关问题

被判刑的参保农民缴费及享受待遇问题,参照《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1〕543号)执行。

四、关于办理新农保待遇领取手续后能否再补缴保费的问题

已办理新农保待遇领取手续的参保农民,不能再补缴保费。

五、关于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的问题

为充分考虑参保农民权益,现对《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过渡等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88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愿意衔接过渡的,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00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参加老农保至当地新农保制度实施的年数。折算年限、衔接过渡到新农保后,应按新农保有关规定缴费至年满60周岁,享受相应待遇。

(二)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经宣传动员仍不愿意衔接过渡要求退保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单,交回原保险证。农保经办机构收到退保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告知其个人账户转入新农保的权利以及放弃该权利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老农保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