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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全文废止】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全文废止】
闽人发〔2001〕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人才人事方面政策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的市委组织部,市政府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驻闽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加大引进人才工作力度,加紧构建福建人才高地,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身份认定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人事部“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和一等功奖励获得者,国家人事部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者;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骨干或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2、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金融、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为我省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
(二)青年专业人才是指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急需紧缺的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省外、海外重点大学应届毕业生,35岁以下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职称或40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
(三)引进的省外、海外人才,可申请办理相应的身份认定。经身份认定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享受相关待遇。
(四)来闽工作的省外高层次人才在办理身份认定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国内学历证明、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同时附上可证明其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获奖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成回国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提供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和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由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填写《福建省引进省外(海外)高层次人才身份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引进人才的上述证明材料,经设区的市人事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核、认定并发给《福建省引进省外高层次人才证书》;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在国外所取得的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经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审核,报省人事厅确认后发给《福建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证书》,并以此作为引进人才享受相应待遇的依据。
二、关于引进手续的办理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其城市户口指标不受限制。对引进到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不受编制、增人计划、工资总额的限制。对少数辞职来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可按引进人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承认其原有的身份、行政级别,工龄连续计算。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直接办理“农转非”手续。对保留当地户口和人事关系来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发给“人才工作证”,享受与调进我省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同等待遇。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引进人才,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来闽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其出国前工作时间和回国后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引进人才有关手续由引进单位按现有规定向省人事厅申报、办理。随调、随迁人员因故不能与引进人才同时迁入的,可按其家庭实际情况和本人意愿随时办理迁入手续。引进人才原有行政级别的确认,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三、关于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
(一)引进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或以智力交流形式为闽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在不低于国有企业、事业同类人员标准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其工资。
(二)引进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工资待遇经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可实行年薪制,具体办法比照《福建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部分省重点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文376号)执行,或比照同类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和技术转让,分配比例经引进人才与受益单位协商,按闽委发[2000]10号文第七条规定的比例确定。
(四)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首次确定工资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能力和所任职务,按照国家现行工资标准,可比同类人员高定2—3个职务工资档次。以后晋升工资,与单位其他人员一样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每月另给相当其工资(指基本工资,下同)5倍的职务(岗位)津贴;做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不超过本人工资10倍的职务(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工资渠道解决。银行、保险、证券业吸引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其津贴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确定。
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工资和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任职务和能力,参照在华外资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协商确定。
应聘来闽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生活津贴按《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闽人发[2000]20号)执行。
四、关于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用人单位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自主聘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引进人员受聘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如果在一年内经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资格确认时间从单位聘任时间算起。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若有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可由省或设区的市人事部门直接确认与其原职务档次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留学回国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来闽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精神,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外语免试。
1、评审程序:用人单位将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