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黔府办函〔2020〕6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全省组织开展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并形成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工作;贵安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
二、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三、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针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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