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府办发〔20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毕府发〔2020〕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36号)精神,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我市医疗资源配置更加合理,逐步缓解我市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衡、结构不合理、基层服务能力薄弱、服务体系碎片化等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社会力量办医规模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占全市总量的40%以上,门诊和住院量占全市总量的25%以上。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疗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扶持引导社会优质资本高标准高规格投入,以我市空白领域、紧缺专业为方向,以市场为导向,错位发展,打造一批各具特色、品牌强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满足全市人民群众不同医疗服务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二、丰富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
(一)大力发展全科医疗服务。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力度,建立社会办医疗机构全科医生脱岗培训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全科诊所和医院,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与各级医院、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合作,打造医疗联合体,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及诊所管理人员的专业协作团队,提供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全科诊疗、预约转诊、个性化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大力发展专业化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在眼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心血管、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医养结合等领域,发展专业化服务,培育特色优势,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投资者建立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医学体检等专业医疗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和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大力发展中医(民族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支持举办中医(民族医)儿科、康复、老年病、护理等具有中医(民族医)特色的专科医院。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中医(民族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支持中药(民族药)生产企业与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联合,形成中医(民族医)药联合体,提升中医(民族医)药服务水平。鼓励举办提供中医(民族医)传统服务的诊所、门诊部(中医馆),支持实施连锁经营。鼓励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和规范的前提下开展中药代煎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和开展新药研发,融入“治未病”理念,在疾病康复、亚健康干预、运动保健等领域发挥中医(民族医)药独特作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大力发展前沿医疗服务。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把握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医学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主动适应生命科学纵深发展、生物新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创新的新趋势,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前沿医疗技术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课题协作和技术攻关,推动成果共享。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医用的转化机制改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大力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鼓励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医疗机构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加强网上便民服务平台、官方微信、收集应用程序(APP)等建设,开展在线预约诊疗、在线问诊、复诊、转诊、专人导医、家庭病房及向患者提供覆盖诊疗全流程的移动支付等多种个性化增值、辅助服务。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探索诊疗、康复、护理、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科技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大力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增设老年护理机构或在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科,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发展健康旅游产业,创新发展生态文化体验、避暑度假、休闲观光、特色高端医疗、中医(民族医)药等服务业态,开发具有毕节特色的健康养生旅游产品,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加快发展智慧健康医疗产业,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在行业治理、临床科研和公共卫生等领域应用,大力推动大数据与健康医疗融合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支持社会力量针对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竞争力强的康复保健、养老养生、休闲度假等产业基地。坚持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鼓励探索和发展集医疗、医药、养老等为一体的医疗健康服务业新模式。推进构建医疗养老服务综合体,以智能服务、功能康复、个性化适配为方向,鼓励开发老年人健康用品。(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
三、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
(八)突出规划约束。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的衔接,合理预留医疗用地指标,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定期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放宽市场准入。各级相关部门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大力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对仅提供传统中医(民族医)药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推动健康服务新业态发展。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简化审批服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申请人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资料,申请人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实行“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促进投资合作。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加强各类资源整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高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支持公立医院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探索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二)提升开放水平。积极贯彻“一带一路”战略,落实国家和省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的政策。积极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大力发展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加强健康产业国际合作与宣传推介,支持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开展面向国际市场和高收入人群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立足我市自然、旅游、民族文化资源优势,推进中医传承发展,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推动中医药加快“走出去”步伐,培育中医药品牌、服务机构和企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政策支持
(十三)加强人力资源保障。适应健康服务产业发展,优化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加强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力度,强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落实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管理办法,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职称评聘、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方便医师注册。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管理机制,鼓励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制度。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生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中医类别执业医生开办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诊所。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四)落实保险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在充分考虑服务内容、数量、质量、参保人员满意度以及诚信经营等因素的基础上,同等享受医保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探索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有序衔接,发展医疗健康补充保险、长期护理险等。(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税务局、毕节银保监分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五)鼓励技术创新发展。以我市骨干药械生产企业为重点,不断引进战略合作者,推进中药、民族药开发,联合开展创新药、专利药开发;支持生产医用贴敷类、家庭健康产品等企业不断扩大规模,引进医用高分子材料产品的企业投资入驻,引进一批数字影像、检验检测、诊疗设备等高科技医疗器械产业,拓宽和完善我市医药产业带;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民营科技机构,从民间秘方验方中开发新药;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或省的规定,对涉及社会办医机构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依法依规进行减免。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收费项目方面,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开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具的符合规定的票据,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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