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4〕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管企业:
《贵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8日
贵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维护企业国有资本所有者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24号)、《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黔财企〔2008〕28号)、《贵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意见》(筑府发〔2009〕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包含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和收益支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人民政府、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有关部门、授权机构出资或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各种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按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支出范围:
(一)资本性支出。是指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等要求所进行的国有资本性投入。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国有资产监管和推动国企深化改革所需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交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支出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设“国有资本收益支出专户”,实行专账核算。具体支出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审核确定。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申报,并附送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按照有关产(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扣除产权转让成本后,由国有产权转让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申报。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凡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属盈利企业年度净利润,即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子企业净利润、控股企业国有股权应享有的年度净利润和参股企业股权分得的股利、股息之和作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基数。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最多可抵扣5年。
第九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数额的核定:
(一)国有独资企业分类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企业类型分两类执行。
第一类金融、风险投资类企业按20%上交;
第二类融资平台公司、一般竞争性生产经营企业、公用事业类企业按15%上交;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国家股进行分配并全额上交;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根据政策、法律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有关部门、授权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申报与核定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当年度的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应按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申报表》,具体如下:
(一)资本性支出。由企业、有关部门、授权机构向市国资委书面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共同审核后拨付。
申请报告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本金情况;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筹措、投资计划情况等。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用于资本性支出的,在国有资本到位之日起1个月内,企业应当完成资本变更的相关法律手续,完成企业的账务处理工作。
(二)费用性支出。1.国有资产监管费用由市国资委申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2.推动国企深化改革费用由市国资委申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三)其他支出。由企业向市国资委、有关部门、授权机构书面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批准后拨付。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共同审核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数额。市国资委、有关部门、授权机构负责对所属企业申报的上交数额进行初审汇总后,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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