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5〕164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5-08-1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请示,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租赁老企业停产停用多年的闲置生产车间、生产设备来兴办新企业进行生产经营能否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利用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8号
)的精神,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1.原企业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已闲置停用连续满三年以上;
2.原企业与新办企业没有投资关系(即不是原企业投资或参股设立的);
3.原企业和新办企业不是关联企业;
4.使用闲置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的资产价值不在新办企业固定资产账户反映和提取折旧;
5.新企业使用闲置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仅向原企业支付租金或承包费;
6.新企业不承继原企业的任何债权和债务。
二、关于2002年以后新设立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
分公司是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