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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一九九四年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一九九四年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所字〔1995〕010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5-01-10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第二、六、七条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搞好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干企业清理拖欠帐款提取手续费在税前扣除问题。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94]6号文件规定,企业清理收回拖欠帐款,根据拖欠时间长短,按实际回收额从财务费用中列支扣除手续费,用于奖励等支出。对1993年未拖欠一年以上欠款,按实际回收额的0.6%提取手续费;对1993年拖欠两年以上的欠款,按实际回收额的 1.5%提取手续费;对 1993年拖欠三年以上的欠款,按实际回收额的3%提取手续费;对1990年发生的欠款,按实际回收额的5%提取于续费;对1993年以前发生的呆帐或经法律程序清回的欠款,报经市、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协商提取手续费。
二、关于销售大包干提成费税前扣除问题。根据省政府吉政函[1994〕162号义件规定精神,企业可以实行销售大包干办法,提取的包干费用在税前扣除、提成比例一般应掌握在销售回款额的3%以内。最高不超过5%、对特殊行业需提高提成比例的,应报省局备案批准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