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函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函
黔商函〔2018〕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商办发〔2021〕2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商发〔2023〕19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试行)
2018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省商务厅服贸处,电话0851—88555461)
附件:
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申报认定、考评管理工作,促进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4〕67号),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关于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和综合评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是指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产业、人才、技术、资本、区位等资源和优势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具有一定基础规模和较大潜力,对全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有综合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省会城市、市(州)及其下辖县(市、区)级城市。
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是指基础和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外包企业相对集聚,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对全省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具有综合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开发区、保税区、产业园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
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是指研发创新能力强,获得国际资质认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对全省承接某一类型服务外包业务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
第三条 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申报认定以及考评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面系统、实绩主导,区别差异、分级评定,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科学民主、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原则上我省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不超过10个、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不超过20个、服务外包示范企业不超过30个。
第四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及考评管理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出台了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支持政策,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清晰的发展思路及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二)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可用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配套设施改善、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国内外市场开拓、离岸和在岸外包业务承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重要领域。
(三)当地政府成立了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建立了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服务外包城市规划和建设;成立了服务外包行业协会。
(四)具备发展服务外包的产业基础、人才资源、区位环境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优势;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综合创新能力强,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集中,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储备和供给充足,具备外包产业定向培训条件。
(五)服务外包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其中省会城市200家以上,地级城市120家以上;省会城市所辖县区级城市60家以上,其他县区级城市40家以上);服务外包产业达到一定规模(上年度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省会城市达到4000万美元以上,地级城市2500万美元以上;省会城市所辖县区级城市1200万美元以上,其他县区级城市800万美元以上;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占25%以上)。
第六条 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将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列为重要发展方向,出台了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和具体支持政策。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服务外包招商、统计和产业促进等工作。
(三)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定位准确,基础和配套设施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服务外包企业集聚度较高,运营成本具有竞争力;综合创新能力强,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者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发展的潜力。
(四)服务外包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其中省会城市所辖区域50家以上,其他区域30家以上);服务外包产业达到一定规模(上年度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省会城市所辖区域1000万美元以上,其他区域600万美元以上;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占25%以上)。
第七条 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有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二)上年度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上,其中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25%以上。
(三)上年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或者具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发展的潜力,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或者取得国际资质认证。
(五)申报前2年,在财务、税务、通关、外汇、用工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无行政处罚记录;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六)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登记注册并按时填报数据。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当地政府申请书。
(二)《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申报表》《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和业务统计汇总表》。
(三)当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情况。
(四)当地政府出台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专项支持政策、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等相关文件。
(五)其他与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有关的支持、佐证材料。
第九条 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申请书。
(二)《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申报表》《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和业务统计汇总表》。
(三)当地出台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支持政策文件。
(四)其他与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有关的支持、佐证材料。
第十条 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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