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府〔2009〕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27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2018〕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8月13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19〕5号)规定,修改如下:修改相应单位名称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充分调动被征地农民配合征收土地的积极性,支持三亚经济社会的发展,构造和谐安康三亚,根据《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三亚的实际,在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养老保障和生活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社会保障奖励包括对被征收土地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本生活补贴以及就业和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