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府发〔2013〕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16〕12号规定,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暨第3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7日



遵义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决定,坚决遏制新建违法建筑,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政纪律条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无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行政村(社区)基层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本辖区出现的违法建设,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


(二)对违建户进行宣传劝阻,并做好记录。


(三)协助做好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组织的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乡镇(街道)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村(居)委会关于违法建设的报告,要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应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做好记录,做好宣传劝阻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违法建设行为。


(二)对违法建设人,经劝阻无效且继续施工的,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实行月报制度,每月定期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当月违法建设的情况。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违法建设承担管理、监督、制止和查处责任,是拆除违法建设的实施主体。


(二)对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或者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关于违法建设的报告,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市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负责统计、上报有关违法建设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提交报告。


第七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相关职能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制止和查处辖区内违法建设工作不力,形成连片违法建筑,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当年新开工建设违法私房3栋以上(含3栋)或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1栋以上(含1栋),形象进度达到一层柱未组织协调、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的。


(二)停建违法建筑复工抢建,当年抢建私房5栋以上(含5栋)或者生产经营性建筑1栋以上(含1栋),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违法建筑或者接到违法建筑举报未在5日内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


(四)不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违法建设的。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辖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一)当年新建违法建筑1栋以上(含1栋),形象进度达到一层柱未依法予以处理的。


(二)当年停建违法建筑复工抢建2栋以上(含2栋),10日内未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违法建筑或者接到违法建筑举报未在5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或者不对违建户进行宣传劝阻的。


第十二条 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投资或合作兴建违法建筑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非法出租、倒卖土地、支持违法建设、包庇违法建设行为、充当违法建设保护伞或收受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城乡规划部门对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给予办理规划许可的;对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行为没有依法查出的;对规划区范围内已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而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没有依法查处的。


(二)国土资源部门对巡查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投诉的违法用地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三)住建部门对无《施工许可证》从事违法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没有依法查处的;对违法建筑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对违法建筑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四)城管(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不符合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或者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未依法进行查处的。


(五)公安消防部门发现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未依法查处的。


(六)环境保护部门对修建违法建筑造成环境污染以及施工产生噪音扰民未依法查处的。


(七)林业管理部门对占用林地、开山毁林造地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未依法制止、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