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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7〕30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12-28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稽查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给予广东省批复,为了使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现明确我省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规定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2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