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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1999〕0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04-09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查纳税户数,加强税源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我省“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普查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9]019号)要求,对我省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掌握我省应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