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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村(社区)两委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村(社区)两委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府办发〔2019〕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毕府发〔2020〕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毕节市村(社区)两委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村(社区)两委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毕节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毕节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毕改委发〔2019〕3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支持毕节试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社通〔2018〕367号)精神,为充分调动村(社区)干部工作的积极性,稳定基层干部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社区)干部,是指在县级组织部门核定的村(社区)两委干部职数内,领取了村(社区)两委干部报酬的在任村(社区)干部。


已经离任或不在职的村(社区)干部和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村(社区)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村(社区)干部,自愿参保的,需经本人书面申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参保。


第二章 参保原则和缴费方式


第三条村(社区)干部按照自愿原则,以个人参保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愿参保的村(社区)干部,原则上由所在乡(镇、街道)统一凭村(社区)干部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在所在县(自治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手续。不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社区)干部,应向所在乡(镇、街道)写出放弃参保的书面承诺书,由乡(镇、街道)统一存档备查。


第四条  村(社区)干部办理参保登记后,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可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村(社区)干部缴纳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乡(镇、街道)统一代办。


第三章 财政补助


第五条村(社区)干部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各县(自治县、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给予一定补助。


第六条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村(社区)干部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及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经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审核后,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当年缴费补助申领手续。


村(社区)干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当年未按时缴费的,财政不给予当年的补助。


村(社区)干部符合享受其他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补助。村(社区)干部应自愿选择享受其中一项补助政策。


第七条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自治县、区)财政统一列入预算,据实拨付。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 在任期间或离任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从办理完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第九条  村(社区)干部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十条  既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又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能同时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第十一条 村(社区)干部离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并可分别按以下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到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谋职业的,可以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三)离任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照《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 黔人社厅发〔2014〕17号)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村(社区)干部,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可自愿选择中止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本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