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农〔2019〕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正向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 厦农规〔2022〕4号)规定,自2022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
厦府办〔2018〕180号)和《
厦门市推进第一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八条措施》 (
厦府办〔2019〕24号)的精神,为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资金申报工作,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在使用与管理上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补助的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
1.依法采取租赁、吸股等方式流入承包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
2.流出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
以上所称“农业经营主体”是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并具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单位。经营主体将流入的土地再次流转的,最后流入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拥有申报流转补助的资格。
(二)补助条件
1.申请补助的农业经营主体,须按全省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详见闽农经管〔2012〕484号附件),与农户签订或补签书面流转合同,并经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或鉴证;
2.流转土地属于耕地且实际种植农作物,农业经营主体在流转年限内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3.流转土地面积集中连片30亩以上(含30亩);
4.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5年以上(含5年)。
(三)补助标准
1.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的流转期限5年以上(含5年)不满10年的,合同有效剩余期内给予经营主体每年每亩100元补助,给予流出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每年每亩200元补助;
2.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的流转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合同有效剩余期内给予经营主体每年每亩100元补助,给予流出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每年每亩300元补助;
3.对新投、增投建设集中连片100亩及以上的种植业项目,且符合前款补助条件的,合同有效剩余期内给予经营主体每年每亩200元补助。
以上所称“合同有效剩余期内”是指自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
厦府办〔2018〕180号)之日(即2018年9月30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有效流转期限结束止。
二、申报方式及材料
(一)申报方式
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资金由农业经营主体负责申报,承包农户配合。农业经营主体可常年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每年度申报一次。
(二)申报材料
1.首次申报:需向所在镇(街)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申请填报《厦门市农村土地流转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2)经镇(街)土地流转服务机构鉴证或备案的土地流转合同;
(3)流转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村(居)委员会和小组对流转土地的经营现状和未改变农业用途的情况说明(附件2)。
2.以后年度申报:只需提供《厦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