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黔府办函〔2015〕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 财综〔2015〕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要求,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既可有效缩短安置周期减少过渡安置费用,又能满足棚户区改造对象多样化安置需求;既促进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有利于消化存量商品住房,又有利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整体推进。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确保让更多群众受益。
(一)政府主导。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货币化安置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二)群众自愿。采取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必须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对象意愿,不强迫、不强制,由居民自主选择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
(三)让利于民。通过市场组织房源实施安置,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最大限度让利于民,让更多群众受益。
(四)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标准、方案等信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工作内容
(一)科学确定安置方式。政府可以统一选择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存量商品住房,通过集中购买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也可以由政府搭建平台,从商品住房市场中组织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购买价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引导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主选择购买。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对象,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二)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原则上按照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除综合整治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外)的目标作好项目安排,把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个别条件具备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力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100%。
(三)有序组织推进。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商品住房市场库存房源套数、户型面积、价格、位置、棚户区改造对象安置意愿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实施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补偿方案,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在组织或团购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时,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依法选取适当采购方式。要优先选择“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齐全、工程质量合格、无矛盾纠纷的房源和已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或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项目。要及时全面公开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安置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案等信息,确保公平公正。
(四)加强服务协调。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服务工作,通过网站、专题房交会、开发项目和征收现场巡展、组织棚户区改造对象免费看房等多种方式,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对象搭建便捷的交易平台,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通过交易平台公开房源、房价、户型、位置等信息,开通交易手续办理绿色通道,高效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三、支持政策
(一)税费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