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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会展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会展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12〕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2017〕20号)规定,决定修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规〔2017〕1号)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工作必须在2018年8月31日之前完成。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会展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1日

桂林市会展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加强和规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桂林会展业的意见》 ( 市政〔2012〕48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展业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称会展资金)。

第三条  资金用途:扶持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展活动,培育会展品牌,宣传桂林会展环境,培养会展人才。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桂林市财政局是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展资金的预决算审核、批复和监督管理,包括核拨资金、提出会展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桂林市会展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会展办公室”)共同对会展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条  市会展办公室负责资金的业务管理,编制年度会展资金使用计划、预决算编报;负责展位补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初审,以及会展宣传、申办、会展基础保障等公共性支出资金的使用和审查。

第三章  资金使用对象、方式、标准

第六条  资金使用对象(范围):推动和促进会展业发展的部门、单位;各专业会展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

资金使用方式:用于展会宣传、场馆补贴、重要嘉宾和客商接待等。

第七条  资金使用项目

(一)展位补助

1.补助条件:能推动桂林相关产业发展,带动我市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潜在发展前景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专业会展,每个展会会期不少于1个展期(三天)。

2.补助标准:展会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的最高给予6万元的补助,1万—2万平方米的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2万平方米以上最高给予15万元补助,对于长期落户桂林,具有发展潜力的大型展会给予重点扶持,另行审定。

(二)会议补助项目和标准。

1.补助项目

用于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国内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的补助,主要是商务类会议(对由财政支持的行政性会议或由党政群机关举办的会议不在补助范围内)。

2.补助标准

(1)国内大型会议。指由各类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其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具体标准为:会议安排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住宿人数超过5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50元(对于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全国一级协会学会主办的超过5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100元,其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2)国际性会议。积极引进经批准的由各类行业组织或企业主办的国际性会议。对有来自5个及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的商务类会议活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8万元。具体标准为:会议安排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境外与会代表20%以上,住宿人数超过5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100元,其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三)对地方特色节庆活动,根据规模和影响力给予2—5万元的补助。

(四)会展公共性支出

1.会展宣传:用于桂林市城市会展业总体形象宣传和相关会展活动的推广推介费用,含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费用,以及会展户外公益宣传所需费用补助。

2.会展申办:用于我市争取全国性、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桂林举办的专业展会的各种申办费用、招商招展费用、引进或招商境内外品牌展会的前期费用等。

3.会展基础保障:用于会展行业调查、统计和进行评估活动所必需的聘请专家及工作经费、参加国内外会展教育培训人员经费、推动和促进桂林与国际国内展会联盟等所需费用。

第八条  有多个主办或承办单位的会展,只能由一个主办或承办单位申请;相同题材的会展,只对其中规模大的展会予以补助。

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位的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