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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财企〔20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截至2019年6月30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泉财法〔2019〕250号规定, 在文件有效期内,需要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规〔202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经济、发改)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整合惠企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5]15号)要求,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联合制定了《泉州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月1日



附件

泉州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12.30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泉政文[2012]223号)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泉州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积极探索政府扶持我市工业经济和信息产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项目的扶持,推动工业经济和信息产业稳定增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制定项目分配、因素分配、竞争性分配办法的实施细则、具体条件和申报要求,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加强全市项目储备库的联动管理,联合下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跟踪和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县级经信、财政部门根据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具体项目选择和申报,并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补助、贴息、奖励或注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等方式。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节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四)支持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推进信息经济加快发展;

(五)支持“泉州制造2025”及智能制造、“数控一代”推进实施;

(六)支持动漫产业、工业设计培育、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业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创新以及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

(七)扶持互联网+发展,促进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工作;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事项及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重点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采用科学规范的分配办法。根据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可采用因素分配办法、竞争性分配办法、项目分配办法等。因素分配办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法。竞争性分配办法是指通过竞争性答辩、专家评审确定试点示范单位或地区的方法。项目分配办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

第三章  申请、审查和管理

第九条  采取项目分配法的,每年初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预算要求,向社会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按市政府批准的专项政策分别制定。因预算管理的需要,也可在其他时间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条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按本办法的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相关企业、单位进行申报。相关企业、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属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市集团(控股)公司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报送市经信、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核查(也可委托县(市、区)现场核查),并委托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由市经信委组织,市财政局视情况对专家评审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的,由市经信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是我省当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所列名单。需要由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审定的,由市经信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按规定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应通过媒体或市经信委、财政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部分专项资金需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遇法定长假应延长3天)。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应确认无异议后再下达资金;对经公示但未被列入资金扶持的项目,如项目申报单位有异议的,市经信委向申报单位做出解释。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采用项目分配办法下达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财政、经信部门及市属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对于采用因素分配办法下达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办理,资金安排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备案。对于采用竞争性分配办法的专项资金,由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和项目进度情况审核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经信等部门监督检查。有以下情形者,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市财政可以停止对项目实施单位所属市、县项目资金的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市经信委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各项资金申请,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并会同市财政局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的;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

(三)挪用或截留、侵占项目资金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依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情节恶劣的。

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完善专家库管理。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纪律、评审规则,违反规定的,专家由市经信委取消其评审资格,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在审核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应建立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现场核查、评审论证、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管理性支出,按年度专项资金总量的3‰安排,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