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5.27 大国税发〔1996〕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大国税发[1996]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若干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
出口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
出口退税企业),1996年6月30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凡尚未申报办理
出口退税的,应于1996年7月15日前分三个阶段填报《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并附《出口货物报送单》(正本)和《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经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办理一次性清算退税。所说三个阶段是指:1995年6月30日前;1995年7月1日—12月31日;1996年1月1日—6月30日。
二、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
出口退税企业,在上述期间内的出口货物,应按上述办法填报《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表》,我局可按照“免、抵、退”办法给予一性性清算退税。1996年7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应按照规定的“先征后退”办法申报
出口退税。
三、企业在汇总填报《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表》时,“当月全部销售额”填报截止到年月日前各有关阶段销售额的合计数;“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填报各有关阶段最后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留抵税额”。
四、实行免、抵、退办法的
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