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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筑府发〔2012〕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有效遏制违法违建行为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依规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制度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二、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经当地(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民和非农业户口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明确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面积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