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府办〔2017〕3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工作,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
琼府办〔2017〕1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统筹、分类管理,人员双向纳入、政策无缝衔接的原则。
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教育、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同的政策待遇。
有劳动能力且有脱贫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当的产业扶持政策待遇。
二、领导机构
成立海口市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由配合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农办常务副主任和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住建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单位1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成员要定期研究解决我市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各区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三、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相衔接,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同样享受到国家扶贫政策。到2020年,在教育、医疗、住房保障问题上,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负担大幅减轻,全面实现我市脱贫攻坚任务。
(一)教育保障方面
市教育局统筹、指导、督促区教育局做好教育保障相关工作,监督补助资金发放。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教育保障工作。我市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同等标准享受各项补助政策。
教育补助标准按照琼府办〔2017〕112号通知规定执行。市、区标准高于或宽于省的,按市、区政策执行并严格落实相关工作程序。
1.信息核查。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特困供养学生就学情况认定工作每学期进行1次。每学期开学前,区民政局配合区教育局提供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特困供养学生信息,由各区教育局统计、核实补助学生就读、学籍情况,按户籍所在区造册,然后将名单报区民政局。
2.认定。各区民政局对区教育局报送的补助学生是否符合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资格进行复核确认,认定后在符合条件的补助学生花名册上盖章反馈回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将符合条件的补助学生名单上报市教育局(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3.发放。发放程序和时间要求按照《海南省教育厅等五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教育扶贫资助工作流程的指导意见》(琼教发〔2017〕379号)执行。区教育局根据核实的名单测算所需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区教育局向财政部门申请教育保障补助资金,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学生或监护人的“一卡通”账户。
(二)医疗保障方面
市卫生局与市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新农合报销和医疗救助工作,统筹、指导、督促各区开展医疗保障相关工作,落实我市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同等标准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特困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疾病应急救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299号)执行。剩余医疗费用给予100%兜底救助,可从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支付。农村低保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000元的部分,从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支付。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商业保险由各区按现行渠道负责购买。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先治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等优惠服务。相关工作严格按程序办理。
1.申报。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000元的部分,凭诊疗病历、医疗报销结算清单及发票,可向各区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
2.认定。各区民政局对贫困患者提供的住院诊疗病历、结算清单及发票、医疗救助审批表等相关凭证进行资格认定、审批并进行公示。
3.发放。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支付。报销补偿资金发放到个人或监护人的“一卡通”账户。
(三)住房保障方面
市住建局统筹、指导、督促区住建局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住房保障工作。相关工作严格按程序办理。
1.申报。各区农村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有农村危房改造需求的,应向所在区的住建局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区住建局汇总,与区民政局核对其农村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后,身份属实的予以受理。
2.认定。区住建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村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房屋逐户逐屋进行鉴定、精准识别,核定农村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房屋的安全状况和危房改造意愿。对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农村低保家庭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区住建局应按照危房改造相关程序建立完善危房改造档案,并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同时报市住建局备案。
3.资金发放。我市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危房改造面积标准、危房改造质量安全标准等方面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等的待遇。由区住建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改造完成的危房进行验收,达到改造标准的给予拨款,补助款通过“一卡通”账户发放到补助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经认定符合危房改造后,退出救助对象范围的,按原救助对象身份给予办理。
(四)产业扶持方面
各区政府应统筹、制定针对有劳动能力且有脱贫意愿的农村低保家庭的帮扶指导性意见。涉及农村经济合作社合作形式和个体经营的种植、养殖业,由各镇制定具体的方案,按产业扶持的规定程序报区农业局统筹安排;涉及光伏等其他产业的由各镇制定具体的方案,按产业扶持的规定程序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各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产业扶持方案,按照村、镇、区逐级审批实施。要综合考虑低保家庭生产要素情况,与其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一户一案”产业帮扶方案,明确帮扶措施、标准和目标。严格按方案确定的产业帮扶措施逐项落实,确保发挥产业帮扶的效益。有劳动能力且有脱贫意愿的农村低保家庭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当的产业扶持政策。相关工作应严格按程序办理。
1.申报。有劳动能力的低保户家庭结合自身发展产业基础条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结合低保户的生产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产业扶持方案,做到“一户一案”,并严格按照“四议三公开”要求办理低保户的产业扶持,并上报镇政府审核。
2.认定。镇政府根据村(居)委会上报材料,对“一户一案”产业扶持方案做出审核意见并公示,汇总后上报区政府。
3.实施。经区政府按照“一户一案”审批后,由各镇组织实施低保户的产业扶持。农村低保对象在产业扶持期间,退出救助对象范围的,当年申领的产业扶持资金可继续使用。
四、资金保障措施
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
琼府办〔2017〕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