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9〕131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范围。根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4〕90号)精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包括: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档案,一般不纳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围。
二、关于国有企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6条“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第1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以及《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关于“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省、市、县管干部人事档案由省、市、县党委组织部门集中管理,其他干部人事档案、职工档案由企业人事部门集中管理。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各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上述法规政策,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国有企业人员人事档案进行清理,理顺管理关系,及时进行移交和接管。
三、关于授权单位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问题。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修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我省也将相应修订《
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施细则(暂行)》 (
琼人社发〔2017〕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