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到期失效】
南府规〔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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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5月18日
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修订)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南宁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确保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正常开展,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及其会员;各县(区)社科联。
二、资助原则
为了突出研究重点,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应具备以下原则:
(一)应用性。资助项目原则上应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开展应用对策研究,提出应用对策建议。
(二)现实性。资助项目应结合南宁市各部门各领域工作实际,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现实热点和难点问题为研究重点。
(三)地方性。资助项目原则上应围绕南宁地方特色或区域优势,结合南宁实际,研究南宁问题。
(四)基础性。资助项目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并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理论储备。
三、项目级别
被确定立项的项目级别为市一级(地厅级)项目。
四、资助方式
(一)资助等级。
研究项目按照资助金额划分为重大、重点、一般、自筹经费四个等级,重大课题研究项目资助金额为5万元、重点课题研究项目资助金额为2万元,一般项目分为三个档次,即一般项目一档、一般项目二档、一般项目三档,对应资助金额分别为1万元、5千元、3千元;自筹等级课题没有经费资助,课题验收评审费、成果文本印刷费等费用由市社科联负责。每年具体资助的项目和金额,由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初审后,报南宁市人民政府审定,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经费拨付。
课题立项之后1个月内,由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一次性将课题资助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学会),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申请办法
(一)申请时限。
项目申请者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地址。
南宁市中华路54号军供大厦三号楼四楼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三)申请条件。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职称(或相当于副高职称)以上,或有2项以上研究成果(指正式出版的专著或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或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调研报告)。
2.申报者对照项目资助原则,根据年初发布的年度《课题研究指南》选定研究选题和方向,填写项目申请书和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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