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1月18日 黔自然资规〔2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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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各县(市、区、特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的《贵州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为切实做好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贵州省境内勘查、开采的所有矿种均按规定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通过评估、计算两种方式处置。通过评估方式确定的出让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一)下列情形,矿业权出让收益按评估方式确定。具体程序和方法比照原价款评估的相关规定执行。
1.省级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以评估方式确定出让底价、起始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结果即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2.部级发证(含委托)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确定。
3.其它情形需以评估方式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的。
(二)下列情形,其矿业权出让收益可按市场基准价计算确定。具体程序和计算方法比照原价款处置方式办理。
1.未处置过价款的探矿权需转为采矿权的,按备案的资源储量征收出让收益。
2.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已转为采矿权,未完成有偿处置,或只完成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重叠部分的有偿处置的,按剩余资源储量征收出让收益。探转采后未开采的矿山以探转采时备案的资源储量计征;探转采后已开采的矿山以2017年度储量年报记载的资源储量计征。
3.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
4.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的,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5.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应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仅涉及新增资源储量的,可在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耗竭后征收。
6.市、县发证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确定。
7.其它情形需以计算方式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的。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每三年调整一次,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三、应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滞纳金)和矿业权价款(包括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由负责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和计算。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填具缴库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款。并将应征数据通过“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平台”传递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代征。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出让收益的缴纳金额、缴纳方式。负责颁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填具《矿业权出让收益缴库通知书》(见附件1)。
(二)已设矿业权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价款分期缴纳计划书”、《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具《矿业权价款缴库通知书》(见附件2)。
《矿业权出让收益缴库通知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