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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7〕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州府发〔2018〕20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黔西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黔西南州辖区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黔西南州辖区内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州级或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交易品种: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不涉及所有权、承包权)。


(二)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


(三)“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和盐渍化荒地的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八)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他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十)农村房屋使用权租赁和村集体内部依法流转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一)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以上交易品种,根据稳妥推进,防控风险的原则,结合农村综合产权确权进展情况,依次安排各类产权进场交易,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是经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牌子,增设服务窗口,履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服务职能。


各县(市)设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加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牌子,内设市场信息部、交易鉴证部、综合管理部三个部门,增设服务窗口,履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服务职能。义龙新区暂不单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辖区内涉及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全部进入州级市场交易。


各乡(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接收交易申请、初审和报送交易资料等基础工作,乡镇服务站不具体履行流转交易审批职能。义龙新区辖内各乡镇服务站的业务由州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指导和监督。


黔西南州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受理流转土地面积超过2000亩或者标的金额达到100万以上的交易申请。各县(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涉及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七条  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黔西南州农业委员会,负责处理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县(市、新区)成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县(市、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黔西南州国土、住建、水务、农业、规划、林业、科技、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同时,国土、住建、水务、农业、林业、科技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完成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土、住建、水务、农业、林业、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制定相应产权交易规则,报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根据以上规定选择相应的交易机构申请流转交易。


第十一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标的物权属证明;


(四)相关产权机构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五)转让标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转交至相关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需书面反馈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审查通过的,转让方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将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三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同时接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结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十六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涉及权属变更的,依法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