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企业办理汇算清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5]3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1-15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企业办理汇算清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88号)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且属于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应依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8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代开运输业发票时,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企业所得税税款,统一入库。
二、上述企业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预缴
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由主管国家税务局进行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
预缴和年度申报时,企业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代征的所得税税款,与在国税部门实际预缴的所得税税额之和,作为已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申报表上列示。
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其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