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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2002年12月12日闽政文〔2002〕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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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族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族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受教育人口大幅度增长,初步形成了包括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民族教育体系。民族地区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改善,教育教学质量逐步提高,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各类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由于历史、社会、自然条件,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原因,我省民族教育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教育基础相对薄弱,普及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各类教育相对迟缓;二是教育观念相对滞后,教育改革进程缓慢;三是教师队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四是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有待改善;五是少数民族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就学和升学等。加快发展民族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教兴省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大局出发,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民族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民族教育置于优先发展的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二、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发展目标

  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教育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中的作用;确立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在整个民族教育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促进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

  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坚持以民族地区自力更生为主,与国家扶持、发达地区和有关部门、学校开展教育对口支援相结合,共同推进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十五”期间,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是:积极发展学前教育,不断提高“两基”水平,巩固扩大“两基”成果,突破高中阶段教育事业的发展的瓶颈,努力扩大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为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与智力支持。改善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快基础教育信息化进程,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力争在“十五”期间,民族地区(主要指19个民族工作重点县,民族乡所在的县、市和设有民族中学的县、市,下同)学前一年和三年受教育率分别达80%和50%以上,小学适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15周岁人口基本都能完成初等义务教育;初中入学率达92%以上,初中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90%(含结业学生),高中阶段入学率接近或达到当地平均水平;以乡(镇)为单位的青壮年非文盲率达95%,全面扫除15—24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得到普遍开展。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民族教育发展步伐

  (一)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省有关部门要制定少数民族各级各类教育发展规划,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加快少数民族中高级人才的培养。设区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制定政策,统筹规划,重点发展少数民族高中阶段教育。县级政府要切实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突出教育“两基”重中之重地位,加大投入,集中社会各方面力量,建设好民族中小学和民族乡所在地中小学,加快教育“两基”巩固提高进程;科学规划,合理调整民族中小学布局,使其在校生中少数民族学生所占比例达到30%以上,将民族中小学办成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的基地。乡(镇)政府要加大教育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力度,依法做好适龄儿童组织入学工作,严格控制辍学。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幼儿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使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各地要重视流动儿童少年中少数民族学生的管理,暂住在各地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就学、升学方面享有与当地常住少数民族学生同等的权利。

  (二)大力发展少数民族高中阶段教育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高中阶段发展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高中阶段教育发展需要,加快高中阶段办学模式改革和高中校舍建设,扩大少数民族高中阶段教育容量。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经费,加强高中阶段学校建设,提高少数民族高中阶段入学率,并从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民族教育。在民族地区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民族班,吸引和鼓励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提高受教育水平。对少数民族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予以加分照顾。在普通高中招生时,对散杂居在城市(九个设区市所在地)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按升学考试总分的2%加分录取;对县城及县以下地区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按不低于升学考试总分的5%加分录取;对报考民族中学或普通中学民族班的少数民族考生按不低于升学考试总分的10%给予加分录取,各地可视实际情况提高加分比例,以提高民族中学中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视初中毕业生志愿放开录取。积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学生的一技之长,为其独立谋生和自主发展奠定基础。加快少数民族初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提高少数民族新增劳动力的科技文化素质,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加大民族教育经费投入

  省里继续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和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省和各设区市安排教育对下专项经费继续重点向民族地区倾斜,并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督查。少数民族散杂居的市、县(市、区)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扶持民族教育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挪用、截留,不得替代正常经费。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少数民族学生的助学金标准,通过政府拨款助学、学校减免助学、社会捐资助学和银行贷款助学等渠道,保障少数民族贫困生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增加财政主渠道对民族乡村的教育拨款,在安排教育附加费时应对民族乡、民族村中小学给予照顾。依法保证民族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国际组织的教育贷款、海外和港澳台的教育捐款,优先考虑民族地区,鼓励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以及企业到少数民族地区投资办学和捐资助学,进一步改善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四)大力提高民族地区师资水平

  从省属高校民族预科班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选拔部分优秀学生到师范类院校就读,定向回到民族地区学校任教;选调一批城镇优秀教师到民族乡中小学任教和支教,充实民族地区师资队伍,改善教师、学科结构。支持民族地区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加强民族中小学校长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在安排培训经费和选拔骨干校长、教师培训对象等方面向民族地区倾斜,有计划、有步骤、多渠道地加强对民族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全面提高他们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采取措施,努力提高民族地区教师福利待遇。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工作中对民族中小学教师在总名额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照顾。

  (五)扶持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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