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5〕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 废止 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发〔2017〕235号)规定,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规发〔2023〕2号)规定, 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关于驻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1日
银川市关于驻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宁政发〔2014〕67号),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
第四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设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分析研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部门,负责本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