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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4]5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9]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2-1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ОО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以下简称“三项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4]82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上述“三项所得”的数额较大,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三项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
第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三项所得”数额较大,要求将“三项所得”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表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说明其“三项所得”的交易及分摊情况。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之规定,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三项所得”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时,需要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
税务所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或未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纳税人申报“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时,均应受理。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实行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免费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表格,纳税人也可以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录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通过电子网络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七条 税务所对纳税人报送的“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报备资料应认真进行核对。对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填写齐全的纳税人,即时制作《受理备案通知书》(样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送达纳税人,将“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报备资料移交审核岗位;对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填写不齐全的纳税人,开具《补充资料通知书》(样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通知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内补正。
第八条 税务所对已受理的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报备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准确录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台帐格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
第三章 审核与分类管理
第九条 税务所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中介机构出具的 “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以及《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对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税务所负责“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适用“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政策是否准确;
(二)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了解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重组改制情况是否相符;“三项所得”是否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以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申报数据与《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的数据是否一致;
(三)是否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
第十一条 税务所在对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情况进行审核时,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列入数据不实(或情况异常)一类;将不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列入企业数据属实(或无情况异常)一类。
(一)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适用政策不准确;
(二)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报备数据与税务机关了解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重组改制情况不符;纳税人“三项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不足50%;纳税人以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的申报数据与《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的数据不一致;
(三)未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
第十二条 税务所依据审核结果,对“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反馈:
(一)对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情况基本属实(或无异常情况)的,按台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