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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府办〔2020〕1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市各直属国有企业:

《三亚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我市国资国企改革,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市属企业持续做强做优做大,积极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及《 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及薪酬审核实施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任命管理的企业集团总部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围绕企业定位,以服务中心大局为目标,聚焦主责主业,理清发展思路,加快推动内部资源整合。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做强实业,补齐经营短板,防范经营风险,同时加大创新力度,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持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培养一流企业。

(三)坚持行业对标。发挥考核目标引领功能,瞄准市场先进水平,强化行业对标,引导企业超越自我历史发展水平以及同行业水平,提升企业影响力、竞争力和控制力。

(四)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按照责任、权力、利益统一的要求,严格规范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五)坚持分类考核。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和业务特点,分类设定考核指标和权重,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六)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七)坚持服务国家、全省和三亚发展战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创造企业经济价值与社会责任并重,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实现高质量发展与践行社会公益责任双赢的发展之路。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用由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对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企业,企业董事会应对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考核,签订业绩合同,明确业绩目标和奖惩事项,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八条 根据企业主营业务范围、战略目标、核心功能及重点改革发展方向,将企业分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商业三类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对不同功能定位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和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科学的分类考核。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参与市场竞争程度对企业进行分类,企业分类一经确认,原则上三年不变。如有重大变化,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及市场变化等实际情况可向市国资委申请调整。

第九条 对于商业一类企业的考核:

(一)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产经营效率,加快科技创新,提升价值创造水平。同时,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兼顾社会效益。

(二)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实际状况及市国资委监管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设置考核指标。

(三)根据企业行业不同,合理确定不同企业的资本回报要求,强化经济效益考核,最大限度发挥国有资本功能。

第十条 对于商业二类企业的考核:

(一)以保障国民经济运行,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满足特定需求,重点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提升国有资本价值为主要目标,兼顾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经济发展专项任务和经济效益发展考核指标的完成。

(二)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承担任务不同,有针对性地设置经营业绩指标和任务目标。

第十一条 对于商业三类企业的考核:

(一)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重点考核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

(二)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对企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安全保障能力,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奖励与处罚;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经营业绩目标值的确定和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

(一)企业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内水平,提出考核期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遵循“三个不低于”,不低于企业前三年平均值、全国同类国有企业平均水平和我市经济发展平均水平。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和“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发展周期及实际经营状况等,依据企业战略规划或全面预算的有关指标及社会效益、管理短板等重点工作,经与企业充分沟通后,确定考核目标值。

(三)由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主要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五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经审核可适当调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一)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环境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经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调整特殊事项。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一)企业应于每年7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上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对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

(二)市国资委利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

(三)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前,企业根据上年度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经核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其他相关资料,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总结分析报告书面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上年度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或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