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丽政发〔201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 云政发〔2017〕5号)精神,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丽江市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特别是有效开展就近就地市民化地区的支持力度,增加对承接人口转移财力困难县的支持力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鼓励城镇化试点地区先行先试,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基本原则
创新机制、扩大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和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精准施策、促进均衡。强化县(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综合考虑农业转移人口特点和地区间财力差异,以及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引导财力较好县(区)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更多依靠自身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确保困难地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强化激励、推动落户。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区)制定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当地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的督导,建立市和县(区)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统筹考虑各县(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等因素实施奖补,调动各级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维护权益、消除顾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三)目标任务
围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让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与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进一步充实财政支持政策,完善转移支付政策体系,强化激励约束,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供给,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财政保障能力,提高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增强城市承载和保障能力。力争到2018年构筑起权责明晰、科学规范、功能完备、保障有力的支持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1.落实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应享受的教育政策。各级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由流入地负责安排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统一学籍管理,保证他们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利。
2.增加教育资源供给,促进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根据常住人口增长趋势,科学规划校点布局,增加各类教育资源供给,加大财政对接纳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较多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投入力度,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建学办学。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促进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不断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按照公办学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划拨补助经费。统筹公共文化布局,增加资源供给,丰富文化产品种类,提升文化服务质量,以教育和文化的发展促进人的素质提升。
3.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两免一补”政策,实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两免一补”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按照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和趋势,统筹流入地与流出地教师编制。
4.落实国家助学政策。落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政策,逐步完善助学金、免学杂费和普惠型学前教育等政策。
(市教育局、文广局、编办牵头;市财政局协助)
(二)完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制机制
1.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切实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
2.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险、支付结算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按居住地居民标准缴费,市(县、区)财政按照居住地城乡居民标准予以补助。
3.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完善医疗卫生、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城乡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协助)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1.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推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
2.完善农业转移人口保险制度。转移人口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缴费及支付标准按参保地有关政策执行。之前以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关系予以保留,缴费年限与之后按照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政策。
3.特定补助政策继续予以保留。对转移到城市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继续发放保健补助。对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同时享受每年1次的免费体检。对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照规定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4.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后因失业、疾病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通过临时救助政策予以救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协助)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1.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
2.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就业。着力开辟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渠道,促进物流业、服务业、旅游业、制造业等就业容量大的新兴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拓宽就业渠道,形成产业快速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协同推进的良性互动局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创造容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空间。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3.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创业扶持力度,继续实施创业带动就业促进计划,加强“贷免扶补”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
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支持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扶持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各种创业税费减免和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实行城乡一体的扶持创业就业和培训优惠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旅游发展委协助)
(五)支持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1.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安家落户。引导具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农业人口以及农村留守老人儿童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在城市落户。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通过市场购买商品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
2.统筹推进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要将农业人口转移与脱贫攻坚和易地搬迁等工作结合起来,引导脱贫攻坚对象通过在城镇购房实现进城安置,除同等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培训、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3.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支持力度。各县(区)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员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扶贫办协助)
(六)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承载能力
1.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城市化发展规划相衔接。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农业转移人口趋势,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四规合一”的要求,科学制定和调整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科学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加快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抓紧制定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抗震防灾等专项规划,认真编制各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保护及风景名胜区规划。
2.市政建设资金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市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资金时,要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区)倾斜。在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额度时,要充分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在不突破债务限额的前提下,给予倾斜支持。
3.多渠道筹集城市发展资金。要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城镇功能提升,增强城镇承载能力,缓解农业转移人口带来的城镇基础设施承载压力。根据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的不同特点,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设立引导资金、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补助和投资转让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支持力度,加快丽江中心城区计划实施的20条城市市政道路、城镇供水、污水管网、垃圾中转站及公共厕所项目建设,开展丽江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公益性项目。加大与各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力度,通过申报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购买服务、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形式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筹措规模不低于20亿元的资金,重点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民办公用市政项目要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合理补偿。
4.创新城市运营方式。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具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和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标准,认真落实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收费机制,让投资者享有长期稳定的收益,促进市政公用服务市场化。统筹新老城区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加快社区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规划建设,提升城镇运营承载能力。
(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牵头;市财政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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