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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毕府发〔20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全市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黔府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促进54万农业专业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二、总体要求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户籍制度改革要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户籍制度改革要按照自愿原则,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户籍制度改革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要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公益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要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改革措施


(一)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我市从2015年6月1日起,居民户口簿在“户别”栏已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户口登记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对公民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二)优化户籍办理“一站式”服务。简化落户手续和办理程序,强化服务意识,不断丰富和完善户籍办理“一站式”服务工作内容和措施,为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办理户籍迁移业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居民办理省内户口迁移,只需凭有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不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凡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及合法稳定收入的人员,并实际居住的,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按照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建立畅通的农业人口转移渠道,引导有条件的农业人口进入城镇定居落户。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对租用保障性住房或租赁房屋居住,未取得居住房屋产权的或符合落户条件,但实际居住的房屋或地址无法迁入落户的,本人可申请在就业单位或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口落户。在本市就读的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可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引导农村居民结合旧村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自愿就近到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五)建立完善居住证制度。放宽申领居住证条件,对拟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在依法申报居住登记后,即可申办《贵州省居住证》。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达一定年限,逐步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规定的公民义务。(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农委、市政府法制办)


(六)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立和进一步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信用、卫生计生、扶贫、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开展标准地址库建设试点工作,不断完善社会治理手段,逐步建立“以房管人”的实有人口管理工作模式。(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能源委、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扶贫办、市国税局、人行毕节中心支行等分别负责)


(七)推进行政区划调整。民政部门积极推进撤乡设镇、乡镇撤并、撤镇设街道和村改居工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落实配套保障机制。教育、卫生计生、人社、住建、国土资源、公安、财政、民政及统计部门等及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制度,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五、政策保障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


1、卫生计生、移民部门和村(居)委会要会同公安机关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对原农业户籍人口的户口性质进行记录备案,对农村计划生育、水库和生态移民对象予以确认。自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全省公安机关已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但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移民政策及公共服务不变。(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


2、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和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2016年6月前,全面完成农村产权交易所(中心)建设,提供资产评估及政策、技术、信息咨询服务,鼓励“依法、自愿、有偿”流转。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1、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就业信息系统功能,促进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更好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服务。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能力,全面落实“3个15万元”等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具体措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科学规划布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制定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管理办法,加强城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建设。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商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城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运行机制,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具体措施由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